GB标准中也规定了各个参数的数值。例如,在某一负载量S下,可调电阻R1与串联电阻RS应消耗S的0.7,即功率因数为0.7,负载电压的纹波电压为5%。UC=1.22U,R1=UC2/0.66S,RS=0.04U2/S,C=0.15/R1。单个非线性负载容量**为单相33KVA。
在使用时,对于单相UPS,调节R1使其功率达到UPS的输出额定功率,**不超过33KVA。对于三相UPS,可用三个相同的单相基准非线性负载,分别接在各相电压上,或分别接在各相间电压上(视其设计而定)。构成三相平衡负载,**容量不超100KVA。
这就是GB/T7260.3-2003标准的有关内容。在2000年发布了一个部标«YD/T1095-2000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通信行业标准,虽然根据EN和IEC标准也选用了这个基准非线性负载,但是在使用说明上却有所不同。
我国这个通信行业标准附录A中的A4非线性负载与UPS的连接中的A4.1(单相UPS33KVA以下的),和A4.3(三相UPS100KVA以下的)的规定。它和我们的国标EN、IEC、我国的GB标准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问题出现在当UPS额定容量单相超过33KVA,三相超过100KVA的连接方法。即我国这一通信行业标准的A4.2和A4.4与GB标准就有所差别。
这个通信行业标准规定为:
A4.2对于额定容量大于33KVA的单相输出UPS,可用容量为33KVA的非线性负载,仅增加线性电阻与R1并联来获得满足UPS要求的视在功率及有功功率。
1、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各单元电池的端电压和内阻。对12V单元电池来说,在检查中如果发现各单元电池间的端电压差超过0.4V以上或电他的内阻超过80mΩ以上时,应该对各单元电池进行均衡充电,以恢复电池的内阻和消除各单元电池之间的端电压不平衡。均衡充电时充电电压取13.5~13.8V即可。经过良好均衡充电处理的电池绝大多数都可将其内阻恢复到30mΩ以下。
UPS电源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单元电池特性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上述不均衡性是不可能再依靠UPS电源内部的充电回路来消除的,所以对这种特性已发生明显不均衡性的电池组,若不及时采取脱机均充处理的话,其不均衡度就会越来越严重。
2、重新浮充
UPS电源停机10天以上,在重新开机之前,应在不加负载的条件下启动UPS电源以利用机内的充电回路重新对蓄电池浮充10~12h以上再带载运行。
UPS电源长期处于浮充状态而没有放电过程,相当于处在“储存待用”状态。如果这种状态持续的时间过长,造成蓄电池因“储存过久”而失效报废,它主要表现为电池内阻增大,严重时内阻可达几Ω。
我们发现:在室温20℃下,存储1个月后,电池可供使用的容量为其额定值的97%左右,如果储存6个月不用,它的可使用容量变为额定容量的80%。如果储存温度升高,它的可使用容量还会降低。
因此建议用户**每隔20°C个月有意地拔掉市电输入,让UPS电源工作于由蓄电池向逆变器提供能量的状态。但这种操作不宜时间过长,在负载为额定输出的30%左右时,约放电10min即可。